■记者 李靖/报道
本报讯 日前,结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我省决定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范围。居民在统筹范围内发生的社区门诊医疗费可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30%-40%之间,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在3000—4000元之间确定。
按照规划,2010年在具备居民社区门诊卫生服务条件的市(州)、县(市)启动试点;2011年扩大试点,试点地区争取达到80%以上;2012年,覆盖所有参保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