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评论员 麦小迈
超载的大货车轧垮桥梁,轧坏路面,甚至导致很多车辆无法安全通行。大货车的严重超载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本报近日相关报道)
说严重,首先在于绝不仅仅是超载,而是超限。所谓超载,是指货车载重超过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质量,是个相对概念;而超限,指载重超过道路的承载能力,具体说就是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这是个绝对概念。前者主要相对于车辆,后者相对于道路。一辆核定载重5吨的货车,实际载货竟然高达25吨,这不是超限是什么?这对于道路的伤害是绝对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车上路,对于道路不意味着使用,只意味着破坏。
为什么超载超限?我们都明白,是经济利益驱动。根据很多货运单位或者货运司机的说法,超载的问题在于,很多货品的运输,只有超载才能赚钱。究竟是不是这样,存在很大争议。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看。
一个是静态的,比如吨位不符、车型尺寸不符,也就是厂家标称和交通标准与车管标准不一致——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在这里。其实即便存在不一致,根本的标准也在于道路。因为所谓超载超限,伤害的是三个对象:车辆、道路和交通安全。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保护道路和交通安全的指标,也就是超限指标,无疑应该属于根本指标。
一个是动态的。也就是即便不存在不同标准的互相抵牾现象,也不能说不超载就要亏本的问题不存在。为什么?因为市场是一个动态环境,没有一个静态的绝对标准。打个比方,如果一次考试,大部分人都能成功作弊,那么不作弊的人肯定吃亏。一句话,如果超载是一个普遍现象,那么不超载就肯定吃亏。
从这个道理出发,治理超载就不能靠杀一儆百,而是必须做到全面遏制。那么目前以罚款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方式是否能满足这一要求呢?不能。如果仅仅是罚款,那么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会导致两个结果。一个是运输者将罚款计入成本,那么超载就可能加剧。一个是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过的现象,那就是通过主动“交钱”寻求保护,导致权钱交易,增加了违法的外延。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超载治理的规定还是相当周密的。第九十二条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针对车辆、运输单位两个主体。做到了在处罚层面的治本。同时更重要的一条规定是,对于超载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什么叫“违法状态消除”,那就是超载的货物要卸下来。也就是决不能仅仅罚款了事,否则就导致在每一个管理单元,罚款单成了超载通行证。
这一条,必须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