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B15版)
一如“彭宇案”,“拾取钻戒案”的判决结果在网上立刻引起了争议,从网友的反馈来看,几乎没有支持法院判决的。很多网友甚至立刻得出结论:以后千万不要拾取地上的东西,谁也不知道捡到的东西是不是价值万金。应该说,网友的反馈意见是带有情绪化的,未必都正确,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此案确实会给百姓带来某种“不安感”,这种“不安感”实际上是一种推人及己的“受害者心态”。
也许,对于某些道德低下者,该案的判决有可能会成为他们继续不道德的合理借口,因此,我们也不应该过分夸大判决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法律人性化的主题是否在判决中得到体现,法律应该威慑违法者,对于百姓,法院的判决应该给百姓安全感,而不是让人产生“受害者心态”。如果当“拾”已经成为一种高风险动作,那么在“拾金不昧”和“见金不拾”之间,我们该如何艰难抉择?
法律该如何保证公民在追寻美德之路上,免于“走钢丝”的恐惧?谁该为百姓的安全感托底?司法工作者或许应该关注一下这个问题。(欧木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