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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解释不应过度解读 日期:2011-08-15 ■ 本报评论员 麦小迈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若离婚,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这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婚姻中强势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有人认为这是“鼓励彻底AA制”,戏称为“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明确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喘息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对于司法解释不能过度解读,应该明确两点。第一,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司法解释只是解释法律,不是修改法律,《婚姻法》的原则、法条,一个字也没有改变。很多观点或报道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称为所谓“新婚姻法”,是极端不准确的。第二,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司法解释,只能规范婚姻,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恐怕无能为力。 首先,关于“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这是对现行《婚姻法》的法律精神的明确而已,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直秉承这一原则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按揭购房的贷款,应属于一方婚前债务。婚姻存续期内,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婚姻存续期内的还贷部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的补偿规定。这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也充分照顾到了另一方的权益。而且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关于婚前按揭购房,双方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将其变更为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只要你愿意。 其次,关于“婚后哪方父母买的房子归哪方”的司法解释。一样的道理,父母赠与房产,过去是法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另行约定的除外;现在是法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另行约定的除外。依然是法定与约定的结合,不过是掉了个个儿而已。但“归一方所有”有个前提,就是父母赠与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就是说,这一司法解释实际是将“房产所有权登记”本身就视为一种约定了。再说得明白一点儿,如果父母是要将房产赠与双方的,房产登记就不应该是一方的名字。有个道理必须明确,父母出资买房的一方不能叫做所谓强势的一方,成家还无力立业,还得通过啃老来获得居所,这本身就是生活能力弱势的表现,何强之有?“公公婆婆出血”,拿出一生的积蓄甚至棺材本儿,闹到老无所依才能满足“丈母娘需求”,究竟哪个更强势呢? 那些批评司法解释保护强者,损害弱者的,还忽略了一点,那就是首次确定了婚内财产分割,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此前我国的《婚姻法》实践是没有婚内财产分割的,换句话说,虽然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是婚前财产约定好办,而婚后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这个婚内财产约定就得不到法律支持,除非离婚。现在不同了,只要一方对于财产的处置可能损害到另一方的利益或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就支持婚内财产分割,这对于婚内弱势一方的利益维护是非常明确的,弱势方要获得共有财产的支配权,不需要以婚姻破裂为代价。这是对婚姻稳定性的有力保护。 《婚姻法》是干什么的?维护婚姻当事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好多舆论对于司法解释的关照,却总是站在“一旦离婚”的前提下,总是在算计这么一来,我离婚后能得到什么,得到多少?既不关心婚内权益,也不关心自己的义务;不关心天长地久,只关心离婚拥有。结果对于司法解释的解读,要么过度,要么错误。对于这样的预设立场,只有一句奉劝:不结婚最省事,你的永远是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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