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小迷糊”产品获利3万余元,店主被判刑1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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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梁伟谊)明知是假货,仍然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一个月时间就卖出5000余件,获利3万余元。记者30日从岳麓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小迷糊”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3年2月,张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三家店铺,并通过网络找到了一家提供假冒“MIHOO”牌小迷糊肌源洁面蜜产品的上游供货商。在明知是假冒且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张某仍然通过代销和自发货等方式在这三家店铺出售假冒“MIHOO”牌小迷糊肌源洁面蜜产品。短短一个月,张某累计销售涉案产品5000余件,销售金额9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

  部分消费者表示,在使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了皮肤刺痛等症状。经鉴定,涉案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唯有恪守法律底线,方能行稳致远。”本案承办法官谷海涯表示,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存在“侵权大不了赔钱”的错误观念,甚至以为民事赔偿能“买断”刑事责任。殊不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旦突破刑法底线,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4月26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根据《解释》规定,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作者:李广军】 【编辑:易隽】
关键词:岳麓区法院 假冒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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