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聘失败≠解聘走人|有话直说
李英锋
方某原为重庆某食品公司财务部主管,因未能成功竞聘,被调整为储备干部并被要求参加培训,后企业以培训期内测评结果综合评定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日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法院判决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判令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月12日《工人日报》)
竞聘失败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等于必然被辞退,更不等于可以随意调岗降薪。企业固然有权通过竞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但这种用工管理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正当行使,绝不能将竞聘失败当作随意处置员工的理由。
竞聘上岗是一种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正当表现,其合法性基础在于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自愿双选等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是无条件的,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公开透明的程序基础上。
少数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将竞聘上岗简单理解为“优胜劣汰”的筛选机制,认为竞聘上岗赋予了不受约束的人事处置权。实际上,基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内部竞岗的真正价值在于激发岗位活力、人才活力和生产活力。企业如果只看到竞聘的筛选功能,而忽视其发展功能,就难免陷入管理短视的误区。
竞聘只是选拔手段,而非能力鉴定。一个员工在竞聘中落选,可能只是因为不适合特定岗位,而非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就像一位优秀的销售员未必能做好管理工作,一位技术骨干可能不适合行政岗位。竞聘失败并不等同于被辞退,员工仍有权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享有相应权益。只要员工没有违反合同或规章制度,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构成违法违约,构成劳动侵权。这种做法既曲解了竞聘制度的本意,也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在法律天平上,企业的管理权不能压倒劳动者的就业权,效率追求不能凌驾于公平正义之上。竞聘上岗作为市场化用工机制,其生命力恰恰来自对法治原则的恪守。只有当企业和员工都在规则框架内行事,竞聘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激活组织、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
企业正当行使用工自主权,须在竞聘机制设计执行上把好“三关”:制度关、程序关和结果关。在制度层面,竞聘方案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明确落聘安排;在程序层面,确保公开透明,让员工对可能的结果有合理预期;在结果处理上,对落聘员工的调岗调薪必须谨慎合理。
期待更多企业从相关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同时,劳动监察部门、法院等可通过普法宣传、监督指导,帮助企业将竞聘上岗规范化,既充分发挥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积极作用,又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既保持人才竞争的活力,又减少劳动争议。唯有如此,企业的创新发展与员工的劳动权益才能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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