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席后酒驾回家遇车祸,宴席主办人和同席人要担责吗?法官说……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邓嫣 陈梓娴)参加同村村民的宴席,醉酒驾车回家发生车祸死亡,家属起诉宴席主办人和同席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记者7月24日从浏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参加喜宴回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无警示意义。
案情:吃席后酒驾回家发生车祸
今年1月5日中午,徐某在浏阳某酒店举办乔迁喜宴,同村王某未经邀请自行前往吃席,并与同桌人蒋某、邓某、何某饮酒,几人相互敬酒,但并无相互劝酒行为。其间,徐某按照宴席风俗向每桌宾客敬酒致谢,在敬至王某所落座的酒席时,徐某得知该桌已经没酒了,遂拿来一瓶新酒为王某及同桌饮酒者添酒并敬酒。
宴席结束后,徐某拉住准备回家的王某,要求王某不要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而是乘坐安排的车辆回家。然而,在徐某忙着招呼客人之际,王某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王某因醉酒,判断、反应和操作能力下降,致使摩托车失控坠入水沟,王某当场死亡,所驾摩托车受损。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88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家属认为,宴席的主办人徐某和同席宾客蒋某、邓某、何某,在与王某一同饮酒后,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徐某等人的疏忽,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王某酒后回家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审理:宴席主办人承担5%的民事责任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本人、宴席组织者徐某、同桌饮酒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饮酒者,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驾车参加宴席,本人应尽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高度注意义务,并预见到酒驾带来的危险。王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应承担95%的民事责任。
作为宴席组织者,徐某在明知王某就餐时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摩托车行为的危险性,并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徐某劝阻无果后,未进一步采取措施,也未告知王某家属离开的时间、方式,也没有及时确认王某是否安全到家,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
至于同席人,宴席之中适量举杯共饮,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共同饮酒人才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同桌饮酒人没有强迫性劝酒、灌酒等行为,且王某在喝酒后仍然有自主意识,并未表现醉酒情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驳回王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宴席主办人和同席人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李德表示,参加宴席喝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各方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先说宴席主办方。一般情况,如果主办方没有强迫性劝酒、灌酒等行为,且在宴席过程中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如对明显醉酒且无家属陪同的人员进行了合理照顾等,通常无需承担责任。特殊情况,若主办方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未将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护送、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等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办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在饮酒后无家属照顾、送离时,主办方未将王某送至安排好的车辆回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再说同席饮酒者。一般情况,如果同席饮酒者没有强迫性劝酒、灌酒等行为,且在饮酒后对饮酒者进行了合理的提醒、劝阻及照顾,如提醒饮酒者不要酒后驾车、安排车辆送饮酒者回家等,通常无需承担责任。特殊情况,若同席饮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同席饮酒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说酒驾者。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参加宴席等活动中饮酒要适量,切记酒后不开车。酒驾者对饮酒和驾车的行为有完全控制能力,如果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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