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虚构“大厂前员工”人设引流获利,被判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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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梁伟谊)虚构员工人设,狂蹭“大厂”光环……为实现流量变现,互联网上总有一些人歪招频出,殊不知可能触碰法律红线!4月30日,记者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侵权公司被判赔偿6万元。

  为大量招揽软件开发应用专业学员,2024年6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获客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根据B公司用户定位,创作短视频、图文作品等,在各大社交媒体发布,帮助B公司获取客源。

  “某节跳动裁员Java后端,终于裁到36岁的我了” “因为自己37岁,所以被某音裁员了”……不久,A公司假冒“某节跳动/某音被裁程序员”在多个社交媒体频频发布短视频和笔记。

社交媒体笔记截图。法院供图

  一张印有LOGO的工牌、一份裁员短信截图,配上“大龄程序员被某节跳动/某音裁员”标题,谎称“多年整理的面试资料用不上了,评论区留言免费分享”……这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元素组合,让A公司迅速吸引了目标用户。

  随即,A公司通过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回复,逐步引导用户关注B公司指定的社交媒体账号,并向用户推销B公司付费培训课程,甚至作出可内推至“某节跳动/某音”等百余家国内中大型企业的虚假承诺。

  作为“某节跳动/某音”商标权利人,某音视界、某音科技将A公司诉至法院,认为A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A公司已下架相关视频、笔记,综合考虑其发布内容、数量、互动数据、盈利模式、商业标识及企业名称影响力大小、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A公司向某音视界、某音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规制的竞争关系既包括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包括为他人争取交易机会、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岳麓区法院法官邓欣介绍,本案中,A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交媒体发布涉及某音视界、某音科技的引流信息,利用其知名影响力为他人谋利,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同时,A公司虚构某音相关企业前员工背景,发布虚假商业宣传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仅可能损害某音相关企业商誉,还增加公众选择成本,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其行为破坏了“某音”平台内容生态、干扰算法推荐,可能引发平台信任危机,A公司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A公司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黄能 梁伟谊】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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